1月5日,洪湖市人民法院峰口法庭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我市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1月12日,沙市区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荆州市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利的有力举措。
案件一:
1月5日,洪湖法院受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该案原告诉称双方经朋友介绍相识,于2018年登记结婚,由于双方相识时间较短,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加之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家庭矛盾不断,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为平等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定双方的财产分割范围,防止并遏制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峰口法庭制定《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告知书》《离婚案件财产申报保证书》,并于立案当日向原、被告双方送达,告知当事人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注意事项,要求当事人依法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二:
1月12日,沙市区法院受理一起离婚纠纷案。该案中,原告李某某诉称,其与被告陈某某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婚姻已无维系可能,原告李某某认为被告陈某某存在伪造证据转移财产等行为,故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并且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沙市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之规定,依法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以及《承诺书》,并告知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申报期限、申报要求、申报内容以及未如实申报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依法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可有效解决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逃避、隐匿共同财产的难题,为离婚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提供明确指引。下一步,我市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积极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切实提高妇女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