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洪湖法院大沙法庭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受到家庭暴力威胁的蔡某(女)进行人身安全保护。这是2022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洪湖法院发出的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
申请人蔡某与被申请人彭某系夫妻关系,蔡某称,两人自1996年结婚至今,彭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多次对她进行谩骂、殴打。2022年10月,彭某殴打蔡某,致其头部损伤、双侧多发肋骨骨折,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一级。
裁判结果
大沙法庭受理此案后,迅速与蔡某、彭某取得了联系,查看了蔡某的伤情,结合蔡某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能够认定彭某对蔡某存在殴打行为,蔡某有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蔡某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洪湖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彭某对蔡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彭某骚扰、跟踪、接触蔡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彭某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蔡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彭某在蔡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蔡某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工作的活动。
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彭某来说是禁令,若彭某再次施暴,违反该裁定,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不仅保护了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同时对被申请人起到震慑作用,为维护家庭和谐提供有力保障。
法律小贴士
1.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以禁止家庭暴力施暴者继续实施家庭暴力。
2.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必须以起诉离婚为前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